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功能区人社局办事处、财审处:
为做好疫情期间支持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20〕63号)文件要求,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现将落实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疫情期间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含退捕渔民)和农民工就业的企业,以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企业每吸纳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季度首月向企业参保地的就业管理机构申请。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受理时间截止到2021年3月底。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辖区内参保企业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地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
(3)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以农民工身份的申请补贴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申请补贴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需要提供其与实际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并承诺将补贴资金返还给实际用工单位。
2、人社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原则上从受理到审核完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对审核完成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就业管理机构填写“扬州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3),连同申请表和花名册送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至企业账户。
四、有关要求
1、足额安排经费。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补贴经费从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试点中列支。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保障补贴经费充足,做到“应补尽补”。
2、简化审批手续。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作为一项在疫情期间稳定企业发展的惠企举措,应当精简申报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做到方便、快捷、高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通过社保数据和就业数据筛选对比,获取可享受补贴的人员信息、企业账户等相关信息后直接拨付。
3、做好统计上报。请各县(市、区)于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并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季度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2)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3)报送给市就业中心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张辰坤,联系电话:87346686。
附件1:扬州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2:扬州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花名册
附件3:扬州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情况表
扬州市人社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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