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人社〔2020〕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经济发展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扬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组织员工有序复工的通知》(扬控发〔2020〕93号)精神,制定《扬州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9日
扬州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扬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扬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组织员工有序复工的通知》(扬控发〔2020〕93号),现就扬州市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依法注册、持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度报告合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补助条件 申领就业服务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介就业的须为列入市工信局监测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市“双百强”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
(二)2020年2月20日至12月31日,为市区范围内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成功招录劳动者并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
(三)为上述企业招录的劳动者须新签订1年及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含经批准缓缴、免缴社保、减半征收)2个月以上。 劳动者与企业续签(含变更)劳动合同的,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拖欠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在申领范围之内。招录同一劳动者不重复享受就业服务补助。
三、补助标准 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200元就业服务补助,对成功招录20人(含)以上的,按400元/人给予补助。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
四、申领程序
(一)自主申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接受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税源申报地同级人社部门申报。首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8月31日,推介就业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6月30日;末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至11月20日,推介就业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申报表》(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申报花名册》(附件2);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及相应年度报告合格证明材料; 4.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介用工的企业提供的纳税证明材料;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协议或招聘委托书、个人求职登记表等服务台账资料(留存备查); 6.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受理申报后的次月1日至10日,由各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社保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查,经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会审后,报市人社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区(含功能区)人社部门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资金拨付。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将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功能区)财政,由各区(功能区)负责发放至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市“双百强”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等重点企业名单以市工信局提供名单为准。
(二)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须依法向经营所在地人社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申报时须提供人社部门报备证明材料和年度报告合格材料。
(三)市人社局各功能区办事处负责驻区就业服务补助申报受理和初审,经功能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复核。
(四)就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市、区(功能区)财政各承担50%,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市人社局负责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服务补助实施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含功能区)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服务补助业务申报的受理、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
(六)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按规定收回支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八)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 /data/images/2020/06/15/file/20200615/20200615102028_2435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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